在昨天全国人大上海团进行的集中会签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松江区委书记盛亚飞提交了一份修改《代表法》第32条的议案。议案中提出,近年来,人大代表违法犯罪频现,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时,经常因人大代表享有的人身特别保护权遇到尴尬,因此要修改相应条款。
昨天,盛亚飞表示,一些代表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少见,而且在处罚时还可能遇到麻烦。
去年8月,张某因危险驾驶罪,上海松江区公安分局拟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因张某是福建某县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公安机关向县人大常委会发出申请,但收到的复函却是未通过表决。之后,因媒体报道,某县人大才复议许可。
盛亚飞说,《代表法》规定,公民在担任人大代表期间,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这是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公安、司法机关对人大代表的打击报复、政治迫害和非法追究。如果人大代表作为普通公民在社会上从事与代表职务行为无关的违法犯罪,却以人大代表身份要求“特别保护”,这样特别保护权将演变成特权。
他认为,《代表法》对于人身特殊保护权的内涵要更具体,原来的第32条不够明确,应该增加人大许可权行使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审查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