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发现男友不忠 富婆追讨购房款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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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6岁的艾女士从事副食品批发生意。在生意往来中,她结识了35岁的批发市场司机万某。去年7月,两人开始同居。今年1月初,万某向艾女士求婚,双方初步定于3月份结婚。1月20日,两人一起购买一对订婚戒指,由艾女士出钱。

让艾女士没想到的是,自从求婚后,万某要求的事情越来越多。1月底,万某声称他和艾女士结婚后需要一套新房,于是向艾女士提出要钱购房。艾女士于是分两次为万某支付房屋首期款18万元。

3月初,万某又要求购车,艾女士又为其支付购车款(含保险费)140800元。艾女士为万某出资购置的房屋和车辆均以万某的名义登记。

随着婚期临近,万某对艾女士的态度却发生了转变,这让艾女士感到不安。今年3月中旬,万某承认,其在和艾女士交往期间,同时还和其他女性有交往。

艾女士要求万某返还购房、购车的钱,万某以购房款、购车款是艾女士自愿赠与他的拒不归还。艾女士无奈,于是一纸诉状将万某诉至法院。

“我根本都没有答应过和她结婚!”法庭上,万某声称他和艾女士只是一般恋爱关系,后来其考虑双方年龄差距大,且万女士结过婚并育有一女,并未明确表示过要和艾女士登记结婚。艾女士为其买房、买车所支付的资金,是因双方之前有“生意往来”且还是恋人关系,艾女士自愿赠送给他,赠与的财产无权要求返还。

判决:以结婚为前提 赠与应撤销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现有证据表明,艾女士为万某购房、购车出资,是以双方能够缔结婚姻为前提。虽然万某声称这些资金是双方生意往来,但并未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艾女士在此期间为万某购买戒指、购买房屋及汽车时支付相应款项的行为,应视为艾女士是以其与万某结成夫妻为前提条件向万某的赠与。万某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艾女士作为其恋人为其购买戒指,并在其购买房屋、汽车时为其支付相关款项的目的是明知的。而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艾女士以所附条件不能成为由撤销赠与,要求万某返还赠与款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万某应返还艾女士共计243704元。

法官说法:婚姻基础不应是钱

禅城法院表示,目前,婚前一方赠与另一方财物,或表示忠心或增进感情的现象比较普遍,但感情往往难以预料,双方因为感情不合或了解不够最终无法走在一起,而后又因赠与财产纠纷而导致反目成仇也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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