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方正县:“百事吉购物广场”工程未验收 开发商强行开业且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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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张基军 郝强)近日,有群众反映,黑龙江省方正县“百事吉购物广场”工程尚未通过整体验收,开发商就纠集人员强行组织经营,且一直“平安”运营。

记者来到方正县,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

这个“百事吉购物广场”是由鹤岗市乾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鑫鹏组团工程(二期)的一部分。该项目位于方正县同安路东、运输路西、松花江街南,是方正县方正镇的中心地带,属于城市经济、商业繁华地区。

“百事吉购物广场”是一个近万平米的大型商业中心。地下一层,地上四层,集综合超市和服装百货于一体,有直梯和扶梯等配套设施。看着大厦中的人流,记者不禁暗暗担心,各种隐患暗藏其中啊!

据了解,“百事吉购物广场”所属的鑫鹏组团工程(二期)是一个“棚户区改造项目”,2010年开始动工。在未获得工程全面验收以及拆迁安置没有落实,矛盾非常突出的的情况下,开发商于2012年8月27日擅自违法开业。当地群众讲,“开业那天,搞得相当‘隆重’。”面对开发商的公然违法行为,方正县的有关部门为什么没有什么措施,而且让这样的违法行为一直顺利地进行着呢?

带着种种疑问,记者来到方正县住房和建设局。董副局长向记者介绍了鑫鹏二期工程的总体情况。该项目的立项是棚户区改造,土地属性是划拨与出让的混合地块。鑫鹏二期工程总建筑面积34840平米。

针对“百事吉购物广场”违法开业的问题,分管建设安全的县住建局陈副局长介绍说,鑫鹏二期工程完工后,未完成县建设局的全面验收。该项目可能通过了部分验收,但还没有通过县建设局的完整(综合)验收。陈副局长明确表示,“未通过验收的工程是不能投入使用的。”陈副局长说:“他们开业之前,我们就给他们发送了禁止开张的通知。但是,我们不像公安局那样有强制权利,他们不听,我们也没有办法。”话语中透出的是无奈!让这样一个违法事实长期存在,我们不禁要问,方正县依法施政的能力有问题了吗?难道方正县委、县政府就无能为力了吗?!

据回迁户刘老先生介绍,鑫鹏二期建筑项目的住房已经入住了。在商业(百事吉购物广场)开张营业的问题上,开发商公然挑战县委、县政府,县政府负责人讲,如果违法开业,就抓人。开发商则回应:抓人,我也开业!并且按期开张营业。就这样一个没有通过县职能部门验收的工程已经形成了正常营业的“事实”。

在县住建局,记者了解到以棚户区改造立项的鑫鹏二期建筑项目,商服建筑面积和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基本上为1:1,基本各维持在17000平米左右。实质上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套数少之可怜。到底是“改善民生”的富民工程,还是是商业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由此窥见一斑。面对记者的疑问,县住建局董副局长“据理力争”:“这就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县发改局立的项,不存在商业开发。”

据县住建局董副局长介绍,自从该项目的规划制作完成后,对该项目开发商的设计并没有严格审核,“是由审图公司把关的”。可事实是该项目的开发商对原有规划做了调整。如:将临街(同安路)一侧的商业建筑从二层开始向临街方向外延,形成整个建筑外延了一个廊,既从二层开始,整体建筑物空中跨越了规划红线。期间,开发商也是屡做“建设调整”,当时县住建局并不“知情”,只是建筑物完工之后才发现。按照规划,该建筑临街(同安路)一侧商场宾馆楼建设长度40米,县有关部门对该楼放线定位的批件表明,该楼距相邻鑫鹏一期住宅楼的距离为12米。但实际超范围建设达54.32米,违章超长建设14.32米,与相邻的鑫鹏一期住宅楼的间距只有半米。违反了县政府的规划,特别是违反了《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违章面积2000余平方米。造成消防通道堵塞和影响相邻住宅居民的采光需求。

开发商屡做建设调整,直接导致了与回迁户的矛盾。其中刘老先生便是其中之一,而且一拖就是几年。就这一问题,我们摘录一段“方正通报(2012)第9期”县委书记“在全县重点工作推进会议上的讲话”:我们的一位县级老领导,上访很多年,等到近期处理的时候,跟人谈回迁问题,连面积数都没给够呢!能不急吗?作为一个县级退休领导上访,影响非常不好,这回迁怎么回成这样?还有就是县里定了的事,到部门之后不够重视,我们有句话叫“小二管大王”,领导定了到你这里需要执行,你还要研究,谁服从谁,不知道吗?

这一段话,听了令人振奋。但是后来,这位刘老先生再找县委书记,这位书记竟说出,“我们也不能拿你的事当日子过呀!”前后一鲜明比照,泾渭分明,令人诧异。

方正县“百事吉购物广场”未经整体验收,就投入使用,是公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漠视国家法令的行为。方正县建设、工商、税务、公安等职能执法部门都有权利和义务依法行政,因为这个违法开业的大型商业机构关乎众多百姓生命安危!“百事吉购物广场”违法开业已经6个月了,面对开发商的叫板,方正县就束手无策,无能为力了吗?这一状况考验着方正县依法施政的能力!
我们将继续关注,并将深入报道。

附:
《城市房地产开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248号令)1998年7月20日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其中第四款是,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在旧区改造中,严格控制拆除一级、二级和三级房屋。必须拆除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 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
• 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
• 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 1. 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

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米或者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
 新闻来源: 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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