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杂技团团长刘军科和开发商瓜分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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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距2003年10月刘军科与国研公司签“联合开发合同”已整整6年,期间杂技团丢失了大片的土地,24户业主被刘军科和开发商欺骗不但丢失了土地而且被骗走了房产。52户常因拆迁问题被骚扰险些被骗走了土地和房产。51户的共有土地被刘军科予以代表拱手送给开发商。可是国研公司资质却被注销了,联合开发变成了海市蜃楼,国有资产和私人业主的财产损失无人补偿。

2003年10月,刘军科当时任省杂技团党总支书记,不是法人代表(当时法人吕亮亮在国外)。刘军科越权代表杂技团与长沙国研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国研公司﹚签订了韶山北路452号“东上一品”二期工程﹙包括一栋31层的商住楼和地下车库﹚的所谓联合开发合同。

合同规定,杂技团将7889.346平方米土地﹙其中近4000平方米是韶山北路452号被纳入拆迁的76户+未列入拆迁的51户共127户已经拥有国土使用权证的业主的共有土地﹚转让给国研公司。作为回报,国研公司从“东上一品”31层二期工程商品房中拿出总建筑面积约5000 平米给杂技团作办公和被拆迁户安置用房,但杂技团要负责对76户拆迁户进行限期搬迁动员并支付拆迁费用。

合同规定,国研公司应先存入项目开发保证金100万元,此款由杂技团与国研公司共管。

合同规定,国研公司应投入前期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但同时也规定国研公司在首先取得杂技团同意的情况下可利用被拆迁户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进行抵押贷款,“所贷资金由合同双方共管并保证所贷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合同规定,被拆迁户“安置书”签好后3个月内进入施工阶段,本工程全部竣工时限为36个月。﹙注:76户安置书于04年2月13日签毕﹚

以上合同内容关系重大,涉及到杂技团的大量国有资产以及127户业主﹙职工﹚的私有财产,遗憾的是如此重大的问题,刘军科不依法将合同提交全团职工代表大会或全团职工大会表决亦不事前告知127户业主。

时至今日,该合同签订已经整整6年,而国研公司“东上一品”二期工程却纹丝未动,更不幸的是国研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已于2009年6月30日被长沙市建委注销。

有人说,国研公司是一个欺世盗名的空壳公司,因为国研公司在与我团紧邻的省木偶皮影剧院内进行“东上一品”一期A/B栋工程时,是施工单位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带资5000万来施工,现工程竣工已数年,国研公司仍无法向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债务,南通公司不得已只好派人驻守国研公司“东上一品”一期楼盘直接向客户收取购房款以抵债权。此外,国研公司将“东上一品”二期工程24户被拆迁户的房产证、土地证收缴用以到银行抵押贷款,而所贷得的款却用在一期工程上。

目前刘军科已给杂技团和127户业主造成了如下严重后果:

1、市政府依据上述合同已于2005年3月批准将韶山北路452号院内属于杂技团和24户被拆迁户的总计4104.87平米土地划给国研公司。由此造成了杂技团大量国有资产和24户私有财产的损失。

2、合同中所述的76户被拆迁户,其中24户的房产证、土地证已被刘军科等人收走交给国研公司,国研公司已利用这些证件向银行抵押贷款。由此24户不但丢掉了土地还丢掉了房产。

3、刘军科盗用被列入拆迁的76户业主姓名与国研公司签署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文书,致除已划走土地的24户以外,余下属于52户所有的土地,仍可被国研公司申请划走。

4、院内第20栋、21栋两栋住宅楼之间的绿化用地,根据1999年国土局颁发的土地证,毫无疑义归51户业主共有。可是刘军科竟背着51户业主将这块土地签给了国研公司,国研公司在制订二期工程总体规划时已将其规划为通道使用,而刘军科和国研公司从未考虑给51户补偿。

刘军科如此胆大妄为独断专行,我们认为有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作为“东上一品”二期工程联合领导小组,杂技团方面有刘军科等3人,在“东上一品”一期工程A/B栋中,刘军科等3人每人都“买”了住宅,其中刘军科“买”了A栋1201房﹙建筑面积约140余平米﹚,按国研公司公布的价格,此住宅销售均价是每平米6000元,如加上装修,一套百多平米的住宅需要100多万元。我们认为刘军科等人靠工资收入买不起这个房子,依据刘军科在与国研公司合作过程中的表现,杂技团很多人怀疑刘军科得了国研公司给予的好处。刘的房子是曹某装修的,曹某承揽杂技团的维修业务很多年,人们怀疑曹某或为报答或为讨好刘军科,没有按实向刘收取装修费。

今距2003年10月刘军科与国研公司签“联合开发合同”已整整6年,期间杂技团丢失了大片的土地,24户业主被刘军科和开发商欺骗不但丢失了土地而且被骗走了房产。52户常因拆迁问题被骚扰险些被骗走了土地和房产。51户的共有土地被刘军科予以代表拱手送给开发商。可是国研公司资质却被注销了,联合开发变成了海市蜃楼,国有资产和私人业主的财产损失无人补偿。

谁之过?我认为刘军科在所谓“联合开发”过程中,未按合同规定对国研公司应尽的义务实施共管、监管和监督,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帮助国研公司划走杂技团和私人业主的土地,骗走私人业主的房产,依据《刑法》犯了伪造法律文书罪、侵犯财产罪、玩忽职守罪和渎职罪。来源:经济瞭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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