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能否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作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以下考虑: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进行选举时,凡有选举权的党员或党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都应参加。只有直接参与酝酿提名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才能充分表达选举人的意愿,正确行使党章赋予的神圣权利。规定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可以防止在选举中可能出现的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一类的不正常现象。
2、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写选票(如不识字、残疾或其他特殊情况)怎么办?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
委托他人代写选票时,委托人应按照自己的意愿,向被委托人清楚地表述自已赞成哪些候选人,不赞成哪些候选人,或另选哪些人。
被委托人应忠实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并应向委托人复述选票上填写的人选。被委托人负有为委托人保守秘密的责任。选票填写完毕后,一般应由委托人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