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工作则是这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是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的最终保障。多年来,执行难一直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为什么会有执行难?执行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法院如何攻坚克难,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呢?今天我们为大家带来执行访谈系列第二期。
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常常会涉及执行担保问题。那么,什么是执行担保?执行担保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方能成立?执行担保的期限有何限制?执行担保的方式又有哪些?审查执行担保时应当注意哪些内容?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有何区别和联系?今天小编将就执行担保的有关问题对通州法院法官助理进马巨行专访,大家速来围观。
执行二庭法官助理--马巨
马巨,2014年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年进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现任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法官助理。
问:首先给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执行担保?
答: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案件暂缓执行的制度。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问:执行担保需要走哪些流程,具备哪些条件方能成立?
答:执行担保的成立需要经过以下流程:一是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向执行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或由他人向执行法院提供保证担保。二是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担保必须征求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的则执行担保不成立;三是在满足上述两项条件之后,执行法院应依法发出暂缓执行的决定书。上述三个流程都走完了才成立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执行担保。
问:执行担保有期限限制吗?会不会存在被执行人以执行担保为由无限期拖延履行的情况?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执行担保是有期限限制的,最长不能超过一年,不可能无限期拖延。而且,执行担保需要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因此不会存在以执行担保为由无限期拖延履行的情况。
问:执行担保的方式都有哪些?
答:执行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财产担保,二是保证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财产担保可以是被执行人提供,也可以由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提供;保证担保则是由他人提供保证。
问:财产担保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成立?
答: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需要符合下列条件的,成立执行担保:
(一)担保财产系被执行人或他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提供担保的,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二)担保财产系依法可以被强制执行的财产;
(三)担保财产系一般动产或不需要登记的财产权利的,应将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交由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系不动产或需登记的财产权利,交由执行法院对该财产或财产权利予以查封或冻结,必要时对其权属证书予以扣押。担保财产系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等,则应同时办理移交和查封手续;
(四)担保财产系他人提供的,该他人还应向执行法院出具担保书。
问:保证担保的成立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答:(一)保证人具有担保资格和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二)保证人应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问:上面提到,财产担保系由他人提供的,应出具担保书;保证担保中的保证人应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那么担保书、保证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呢?
答:担保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担保人的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债权范围;
(三)担保方式;
(四)担保财产的基本状况;
(五)承担执行担保责任的条件;
(六)在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对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的明确意思表示;
(七)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对担保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明确意思表示;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问:执行担保的审查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答:执行担保由被执行人或他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执行法院收到材料后,应当对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书、保证书等进行审查。以财产提供执行担保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要求担保人提交评估机构对担保财产价值的评估证明。
问:执行担保到期后,如果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担保具有何种效力?
答:依照法律规定或担保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但执行的财产价值范围以其应当履行的义务部分为限。
问: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答: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属于两种不同的执行制度。执行和解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中,当事人或他人可以约定为和解协议的履行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执行和解中,他人作出愿意直接受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了符合执行担保条件的担保书或保证书的,构成执行担保。
今天关于执行担保的有关问题大家是不是已经清楚了?我们会继续推出执行访谈系列活动,对执行问题答疑解惑,敬请期待。
通法信言 执行二庭 马巨 编辑:郑纪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