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张某与村经联社订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耕地2.2亩,耕地用途为种植粮食。2011年张某承包的土地被征收,相应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
张某向法院起诉,诉称土地上种植的雪松、樱桃苗、华山松、银杏均未得到补偿,人员没有得到安置,请求法院判令该集体组织支付涉案土地补偿费、补偿未评估的地上物以及安置张某家人口。被告经联社辩称,关于地上物补偿,涉案地上物均为抢种,且不符合土地用途,没有进行认定和补偿,但同意依据相关政策标准支付应当补偿的地上物的款项。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对集体决议分配方案不认可,未与集体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亦未领取地上物补偿,故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会获得哪些补偿
可获取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及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张某与村经联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涉案土地被征收,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张某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对失地的补偿,此费用归集体组织所有,《村委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即分不分或者如何分配由集体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属于集体组织自治范畴。如果集体成员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处理有异议,不得以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本案中张某在对分配方案持异议的情形下,要求集体组织对其承包地进行补偿,不属于民事案件范围。
关于地上物的补偿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土地被依法征收后,被征收人对征收标准提出的诉讼,不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只有在地上物补偿费用支付给集体组织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取得自己应得部分的补偿费用时,才能作为民事案件处理。案件中,根据第三方评估认定,涉案地上物未评估作价,经联社没有获得这一部分的地上物补偿费用,张某的主张不属于民事案件范畴,张某可以另行解决。

关于安置人口的问题,应当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进行,属于集体组织自治的范畴,由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张某可以另行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