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教育六问硕士生导师冯国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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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师:“有一本书里面的自荐信内容和你们的书内容是一样的”。中大教育同事倍感震惊,于是询问该同学具体情况。

   调查后发现:

  

  《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系列辅导教材: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笔试专用辅导教材》ISBN:9787030456571、《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系列辅导教材: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面试试专用辅导教材》ISBN:9787030456564,由中大教育考试教研中心编写,科学出版社于 20015年9月出版。

  

  《新高考指南 自主招生·三位一体》主编:冯国境、李娇等,浙江教育出版社出版,2016年9月出版ISBN:9787553650234,据某网站介绍该书情况本书主编冯国境教授为浙江省高等学校公共管理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浙江省首届“师德先进个人”、硕士生导师。

  

  图一《新高考指南 自主招生·三位一体》第二章第四节

  

  图二《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系列辅导教材: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笔试专用辅导教材》第二章第三节

  

  图三:《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系列辅导教材: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笔试专用辅导教材》第二章第三节

  

  图四《新高考指南 自主招生·三位一体》主要参考文献

  

  图五《新高考指南 自主招生·三位一体》版权页

  仔细对比依据如下:

  图一《新高考指南 自主招生·三位一体》第二章第四节

  图二《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系列辅导教材: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笔试专用辅导教材》第二章第三节

  图三:《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系列辅导教材: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笔试专用辅导教材》第二章第三节

  图四《新高考指南 自主招生·三位一体》主要参考文献

  图五《新高考指南 自主招生·三位一体》版权页

  一、图一与图二图三对比同一章节13处相同。是否构成抄袭?

  二、图五《新高考指南 自主招生·三位一体》版权页显示出版时间为2016年11月出版,两者出版时间相差一年多之久。同样在图四中也表面了中大教育考试教研中心,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面试专用辅导教材2015年。该章节体系谁研发很容易得出结论?

  三、图四《新高考指南 自主招生·三位一体》主要参考文献中注明了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系列辅导教材: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面试专用辅导教材为主要参考文献,而没有标注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笔试专用辅导教材有相关参考。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0月27日修订)第十九条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中大教育方面没有收到该书及改机构的任何书面或者其他告知。

  六、《新高考指南 自主招生·三位一体》一书在图书左上角已经明显标注同业竞争机构logo,明显存在竞争关系。

  六问第一主编硕士生导师冯国境教授

  一问该作品是否为职务作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问大学教授不专心教学和研究,却在抄袭窃取他人科研成果,有辱斯文?

  三问职业操守,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肩负着传道、授业、解惑的责任,影响着、启迪着、示范着学生们的行为。请您在服务贵机构的时候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中大教育全体研发团队?

  四问第一主编浙江省公管教指委,省师德先进教授此类行为是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也有着重要意义?

  五问第一主编此举是对机构负责还是对学生负责?

  六问第一主编万众创新之时,社会主流价值观何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九条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五十二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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