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新闻人自己成为新闻的主角,舆论格外喧嚣。
文| 周佩雅
6月28日晚,一篇名为《南方日报名记者诱*暨南大学女实习生,强来时候仍淡定从容令人发指》的文章在微博和朋友圈刷了屏。
这篇文章最初由新浪微博账号@喵喵小卉发布,该文中,女生小姜代替朋友小卉讲述了她于27日去南方日报开实习证明时,被南方日报记者成某抢夺身份证、诱骗到快捷酒店并被强奸的事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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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件迅速引起网友热议。新媒体女性网络的负责人@李思磐于6月28日晚21点转发了这篇微信文章,并说“从报社老友群里了解的信息,这个人可不是第一次做坏事,也不只做这一类坏事”。
随后,@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在微博发布声明,表示“关于网传本集团一记者诱奸女实习生的帖文,集团高度重视,已经组织调查。如情况属实,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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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晚22:13,广州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广州越秀警方对一女子报警称被强奸的警情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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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凌晨,新浪认证为高级摄影师的用户@Host杜泽众发布另一位被成某骚扰的女实习生自述。他说,“只希望南方严格把关,做新闻‘把关人’,请先把‘人’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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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上午,新浪微博@新媒体女性和其微信公众号“女泉”发布了对受害者小卉和她的朋友小姜的独家面访,题为《“我甚至没有意识到那是强奸” | 独家面访被男记者性侵报社实习生》。
下午一点左右,@Host杜泽众转发了@新媒体女性的文章并说“我朋友一切安好,大家请不要再打扰。还是多关心这位真正的受害者,维护她的权益。我很失望,对此事我从此将不做任何评论”。到下午时他发布的该女生自述微博已经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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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等于机构
此事引发的舆论争论焦点首先集中在“南方日报记者”这个身份上。
最初当事人发布这篇文章时,就在长微博首段放上了两句话,展现了人们对“记者”这个职业的普遍期待与现实的强烈反差:
“我以为我走进的是真相与正义的圣殿,没想到是食人的地狱。”
“当初他报道强奸案的时候是何等义正言辞,如今却对自己的学生胡来。”
@Host杜泽众在发布另一名女生的自述时就说道,“我一直以为,南方报业是报界标杆,新闻界的楷模,如果连实习生的人身安全都保障不了,如果连记者的品德修养都保障不了,怎对得起‘新闻人’的称号……”
随后他也在自己的微博发声说,“我希望新闻届前辈们站出来,让我们这些刚踏入新闻人门槛的毕业生看到新闻人的道德底线!”、“我为我的朋友庆幸,庆幸她守住了自己的清白,为这个被诱奸的女生感到惋惜,惋惜你的遭遇,也佩服你的勇敢执政,相信你的证词会给所有新闻人敲响一次狠狠的警钟,做记者,请先做人。”
有网友说,“真是道貌岸然的衣冠禽兽,作为一个曾经报道过强奸案、笔锋犀利义正言辞的‘记者’,竟然在光天化日下行苟且之事,简直是对新闻媒体人这个职业的侮辱!”
另有许多网友发表了“垃圾记者”、“不愧是南方系培养出来的人”等评论。
网友@棡屋里小嫣说,“当今天的新闻学子还抱着用真相改变世界的理想的时候,混沌不堪的新闻传媒界一次又一次给了重大的打击。标题党一次次秀道德下限,部分从业者唯利是图,一个个独立客观的传达者唯利是图,出于种种利益原因掩盖真相。期待真相和理性的公众还怎么相信这样的媒体。”
也有人指出,应该理性看待成某的记者身份。清华大学新闻学院尹鸿教授在微博说,“这种动辄将某个人的道德问题与对一个机构的评价混为一谈的习惯很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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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磐也在自己的微博写道,“我不同意大家把这件事跟南方系联系起来。我本人也是南方出身,这一事件里绝大多数南方同事都是站在受害者这一边。是南方这所大学培养了我们新闻是社会公器的理念,事件中的加害人被绝大多数南方同仁一致唾弃。我认为报社有责任作出正确的选择,对社会有所交代。”
网友@醉板栗说,“作为一名曾经的新闻学生,庆幸自己没有踏入所谓的咽喉之地!实习的时候碰到过几个所谓的‘前辈’,他们的所作所为真是让人作呕!我相信记者团队,新闻团队,有很多值得尊敬的人!但不得不说,一个败类比一百个先进个人的影响都大!”
有部分舆论跑偏:质疑受害者
除此之外,对于受害者小卉,也有人提出质疑。
@新媒体女性发布的文章题为《“我甚至没有意识到那是强奸” | 独家面访被男记者性侵报社实习生》。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受害者小卉是一名性格较为胆小内向的女生,本有多次机会求救脱险,但她因为比较畏惧老师,又觉得是熟人,最终没能逃脱。
有网友在此文章下评论认为受害者“太愚蠢”。网友@kiki_charlotte说“我真的不理解小女孩的心理,换做我,我是死不可能跟他进去的!进去意味着什么太明确了!也许怕得罪导师怕没有好工作吧!但是同样是曝光他,可以偷拍可以录音,一样可以曝光他,何必经历过伤害后再曝光他!代价太大!社会凶险!姑娘们长心啊!”
网友@鱼喵子说,“我不是直男癌或者直女癌,但我看完之后感觉很愤怒,一是对那禽兽不如无法控制自己兽欲的渣,一是对这女生。有机会逃的时候为什么要上去,自我保护意识真的太弱,他都禽兽成这样了。身份证没有了可以再办 自己毁了可是一辈子的事啊……性格有点懦弱。真的很心痛,怒其不争大概就是这种感觉吧。”
有网友反驳,“受害者是没有安全意识,但是重点也应该是那个记者强奸了一个女性啊?没有安全意识,所以被强奸也是活该吗?骂受害者的是不是为了犯罪者而混淆重点?”很多网友都说了一句话,“强奸案发生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强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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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李写意评论道,“父母、学校和社会都不教女孩子区分和定义什么是性侵,不教授如何面对色狼和偷拍,不教授面对强奸应如何自保并存证;不教授面对猥亵如何正确应对;不传播面对公众场所的侵犯,大众应该如何谴责和存证……讳莫如深,闭口不谈,好像社会上没有这些事。万一遇到就谴责受害的女孩不自爱!我呸”。
而受害人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甚少有舆论提及到。
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陈琦律师、邹新文律师在接受传媒狐的采访时说,“我国《刑法》对于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是很全面的。在强奸罪的案例中,被害人在案发后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让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的被告人受到的刑事处罚有两档“3至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于强奸罪是性犯罪,好多女性被害人为了顾及声誉选择隐忍,那么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被害人首先应该及时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固定受侵害的证据。比如暴力侵害的伤情,体液,衣服上提取DNA,案发现场的痕迹等,经过刑事诉讼程序后,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另一方面是让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权益保护的赔偿依据和标准,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陈琦律师解释说,被害人可以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第一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是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的过程中,被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项目法院是不支持的。第二种是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在刑事案件确认被告人有罪后,民事部分由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
“就强奸罪中的被害人而言,在被告人施暴的过程中,被害人饱受精神身体的双重侵害,精神损害赔偿项目应该是必不可少的。因为立法的问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无法解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此建议被害人单独走民事诉讼,这样对于被害人的赔偿更全面。”邹新文律师补充道。









